詐領助理費醜聞是台灣政壇怪現狀

有關公職人員涉嫌詐領助理費問題,可說是台灣民主政治奇景。這種違法案例太多,反應政客不知節省自愛,另一方面,也是制度有問題,才讓民代有上下其手的機會,不良的制度考驗人性的貪婪,卻也成為殺人的工具。如果制度不改,可以預見,類似詐領助理費事件,一定層出不窮,醜事一再重演,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傷害基層人員權益,也讓台灣民主形象蒙羞。

最近幾個例子,如民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加班費等共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高虹安與4名前助理。 台南市議會前議長賴美惠被控在議長任內,涉嫌串連弟媳、其鄉長丈夫的機要秘書等,前後詐領232萬多元助理費,檢方依貪污、詐財等多項罪名起訴。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利用人頭助理,14年共詐得500多萬元助理費,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重罪,聲押禁見獲准。

 

這只是幾個最新案例,涉案人不分黨派,通通有獎。過去的案子,則不勝枚舉。除了民代個人操守之外,制度設計有問題,成為犯罪的幫兇。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直轄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總金額不得超過24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2至4人,總金額不得超過8萬元。這種待遇當然請不到像樣的助理,實務上民代也常將助理費視同「補貼」,拿來跑紅白帖、繳房貸或私人交際等,

 

美國國會助理制度依業務屬性可大分為兩類:一種是專業性立法助理,負責蒐集立法資料,研究、評估各種法案或預算案,協助草擬法案。成員由國會依法設置,行使法定職權,配屬在各委員會工作。其特色為不分黨派,依照專業標準聘用,專門為國會及委員會提供服務,不隨議員進退去留。

 

另一種屬於秘書性助理,協助議員從事選民服務,處理議員機要事務或競選事項,屬於議員私人助理,並無資格限制,不受制度約束,任用全憑議員喜好,薪資由議員募款支付,政府只提供少量補助。議員愛用什麼人,付多少錢,政府管不著,也沒有觸法的虞慮。

 

日本的情形大同小異,由公家提供預算讓國會議員招募公設秘書,輔助立法工作。議員本身也可自聘秘書協助處理政策、法案或選民服務,費用自行負擔。美國國會助理待遇高,專業水準夠,國會定期公布助理聘用狀況,不可能黑箱作業,不會爆發掛人頭詐領助理費醜聞。日本公費助理待遇法律明文訂定,高級秘書要經「資格試驗」才能擔任。

 

像台灣這種找親朋好友、地方派系、街頭小販,冒充助理,詐領公款,是民主笑話。建立公費助理制度,釐清公費助理與私人助理間的分際,才能終結台灣特有的助理費弊案醜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