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家尚未建立,現在只有代管政府

有一個事實,就是中華民國已經亡國!它只剩在台灣借殼寄居的流亡政府;而談到台灣,我們很想她是一個國家,但,目前她還不是一個國家!

根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不管是「中華民國」或是「台灣」,都沒有符合國際法承認為一個國家所要求的四大要素,這是台灣人需要瞭解的。我們很想有一個國家,可惜至今,我們還不是。要成為一個正式的國家還有很多待努力的地方,李總統卸任後曾指出方向說出:「國家正常化」。

 

由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第二條得知,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是依據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的規定而來。同時,條約中無任何字句明確提及台、澎主權從日本移交給誰?也就是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再說,根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規定,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所以,如果日本將「台灣、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那麼參與《舊金山和約》的其他48個國家,也將同樣共同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任何相關的文件,不管中國(不管是PRC政府或ROC流亡政府)如何進行片面的解讀,都不能解讀為「台灣、澎湖」歸中國所有;否則,其他48個締約國皆有權利援引《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之規定,就宣稱「台灣、澎湖」歸該國所有。

 

1954年美國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簽訂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條約最有趣的就是,美國繼續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但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棲身的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有。簡言之,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領土,就只剩金門、馬祖、大陳島、一江山等;但以上各島嶼又都不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保護範圍之內。也就是說,《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所保護的是台灣、澎湖,以及存在於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至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領土,依法一塊都不保護。

 

1979年,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代表中國,改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視為二戰後接受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代替盟軍接管台灣的「台灣治理當局」。美國國會制定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並依法將「台灣」正式納入為美國的「保護地」。

 

讓我們來複習一下《台灣關係法》重要內容:

1.以「台灣治理當局」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機關。

2.「台灣」一詞定義為台灣及澎湖列島。

3.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

4.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5.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6.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所以,根據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在野或在朝的政黨都不需再自欺欺人,應該讓台灣人知道真實的台灣史和國際現狀,大方承認「台灣沒有國家,只有代管政府」。當然,我們必須不斷在各場合表達台灣人有建立自己國家的想法,相信這樣獨立自主的精神是符合美國的建國精神的!台灣人加油!台灣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