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市長職位恐不保?若一審有罪恐停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期內涉詐領助理費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市長還能繼續當嗎?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若有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相關規定,若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依照此規定,高虹安目前僅是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因此仍具有市長身分,仍能行使其市長職權與職務,需等到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才可能進一步針對其市長職務有所因應。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