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無國籍者在台冤獄得申請補償 立院三讀通過

「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有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才有權利聲請刑事補償。為了讓法律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立法院院會今(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刪除該不平等條文,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曾受不當拘禁的被告,若獲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可依刑補法請求刑事補償,日額為3千至5千元不等,依被拘禁天數計算總額。依現行法令,可提出請求人必須具備我國籍,外國人若不具我國籍,依平等互惠原則,其所屬國家必須為兩公約簽署國,才有權利在台聲請刑補。

司法院提案指出,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的今日,上述規定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因此提案刪除上述條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