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學位之尺(恥)

逢甲大學審定國民黨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的論文僅為「不當引述」,未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應予撤銷學位之程度,僅做成許淑華完成學位論文修正後,送交學校備查的決議。

逢甲大學依該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要點)規定:「經審定未達前項程度(即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審定委員會得限期命被檢舉人修正、公開道歉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處置。」,做成上開決議,顯然逢甲大學認定許的論文「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查遍逢甲大學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態樣,無論依要點列舉三種情形,或依該校「學術倫理自律規範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臚列的9款行為類型中,均無所謂「不當引述」;而違反學術倫理最重要的類型就是抄襲,依要點或管理辦法,係指援用他人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資料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所以,抄襲分兩種:「未註明出處」與「有註明出處但註明不當」,前者,直接認為抄襲;後者須至「情節重大」程度,以抄襲論,是故,未註明出處,就等同於抄襲情節重大,應直接認定為違反學術倫理。

學位授予法規定,論文有抄襲情事,僅有撤銷學位,公告註銷學位證書一途,並無逢甲大學所謂限期修正送校備查的法律效果,依法,教育部如發現逢甲大學處理許的論文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應限期改正,未改正得糾正,經糾正仍未妥為處理,得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未辦理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換言之,如許的論文確有抄襲,教育部可以做成撤銷許淑華碩士學位的建議,並建議逢甲大學照辦,否則,得予糾正並減少補助及招生名額。

逢甲大學認定許的論文不當引述內容32頁,關係人謝百傑的研究報告也是32頁,幾乎是全抄;許淑華也曾召開記者會,承認有「不當引述」、「未註明出處」,依上述說明,許的論文已屬抄襲而違反學術論理。

逢甲大學審定許的論文完成於先,判定論文原創屬於許淑華,卻又認為許的論文「不當引述」,如果所謂的「不當引述」是許抄襲謝百傑的研究報告,那許的論文何以是原創?倘「不當引述」不是指許抄襲謝百傑的研究報告,那許的論文究竟如何「不當引述」?逢甲大學認定許的論文因「不當引述」而違反學術倫理,不當引述又非該校自訂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逢甲大學的自我矛盾,加上論文未註明出處的抄襲,在在違反學術倫理,更何況,報載謝百傑之研究報告,早於2008年11月發表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研習論壇」期刊,而許是2009年取得碩士學位,與逢甲大學認定許的論文完成於先,已頗有出入,種種疑點,逢甲大學處理許的論文已然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建請教育部速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對逢甲大學之審定予以調查,並提出具體行政作為,以正視聽,莫讓衡量學術倫理之尺,成為逢甲大學學位之恥,樹立各校對學術倫理審定之新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