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政治性辦案?高虹安貪污有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爆在任職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多月後,對高虹安提起公訴,高虹安馬上召開記者會,怒轟檢方在調查過程中已早有定見,並質疑是「政治介入司法」等等。她說,檢察官起訴他一點也不意外,我倒覺得她這種回應也讓人一點都不意外,反正,只要起訴國民黨或民眾黨的人,一定先主張政治性辦案再說,今年4月被起訴的顏寬恆這樣說,現在被起訴的高虹安也這樣說,他們不能被起訴,一旦起訴他們,就是政治性辦案,難道,他們可以用政治性辦案的保護傘,任意胡作非為嗎?真不知道,如果他們犯罪,要怎樣起訴他們,才不叫政治性辦案?換言之,如果檢察官認定他們有犯罪事實,都擔心他們會認為政治性辦案而不起訴他們,這才是典型的政治性辦案吧。

高虹安認為檢察官一開始就要起訴她了,在調查的過程中已早有定見云云,首先強調,高虹安的案子是111年10月縣市長選舉期間,國民黨新竹市長參選人林耕仁指出,高虹安任用李姓男友擔任公費助理,用納稅人的錢支付男友薪資,遭質疑詐領立法院助理費,調查局才在同年11月立案查辦,所以,是在野的國民黨對高虹安開第一槍,與執政的民進黨無關,何來政治性辦案?

相較於同樣涉嫌用人頭詐領助理費的顏寬恆,在今年3月29日被台中地檢署傳喚後以1000萬交保,不到一個月的4月26日就被起訴,而高虹安從去年的11月開始到現在起訴,將近10個月,如果檢察官早有定見,就跟顏寬恆一樣一個月不到就起訴起訴,何須拖到10個月後才起訴?又何須被社會輿論質疑,與顏寬恆相比,是否輕縱高虹安?高虹安被檢方諭令60萬元交保,與顏寬恆的1000萬的交保金相較,如果要政治性辦案,檢方就可聲請羈押,何須以低於顏寬恆16倍的交保金讓高虹安交保,進而讓高虹安輕鬆在外趴趴走,從容有湮滅證據或串證串供的空間?

檢察官除了起訴高虹安,其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陳昱愷等4人,被求處輕刑或緩刑,高虹安男友李忠庭甚至獲不起訴處分,如果要政治性辦案,全部一網打盡求重刑,何須對其他人求輕或緩刑?而高虹安被資策會指控背信跟著作權等罪,檢察官以罪證不足不起訴,如果要政治性辦案,根本無須考慮罪證足不足,一律起訴即可,何須不起訴處分?

高虹安說,5月間曾主動表達再次出庭說明案情而未獲檢察官傳喚,然後以「被檢察官說「犯後態度不佳」的被告,會主動請求承辦檢察官訂庭期和傳訊嗎?」來認定自己不是「犯後態度不佳」,然而所謂犯後態度不佳,是指被告犯罪仍飾詞狡辯,跟被告是否主動應訊毫無關連,如果檢察官配合被告予取予求決定辦案時程,這才叫政治性辦案?實則,當她在起訴後召開記者會攻訐檢察官政治性辦案,污衊司法,就是典型的犯後態度不佳。

更有甚者,高虹安涉犯7年以上重罪,依司法實務上之操作,如果被告否認犯罪,一再浪費司法資源,通常檢察官都會求處重刑,然而,在高虹安否認犯罪,又經檢察官認定「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通常會請法官從重量刑,卻僅向法院表示:「請妥予量刑」,等於是輕放,如果真要說政治性辦案,不是辦重了,反而是辦輕了,基於政治原因對高虹安輕輕放下,這叫政治性辦案嗎?

最可笑的,還是檳榔渣又要湊一腳,他說,司法的可信度非常低,要符合比例原則,有些案子幾千億,都假裝沒看到,現在去查高案46萬、2.2萬?云云,所以,貪幾千億的才叫貪污,幾千億以下的,都不叫貪污嗎?都不用辦嗎?那被告化整為零,小額幾十萬幾十萬的貪,加總貪到上千億,都不叫貪污了嗎?唉!這樣的思維一旦當選臺灣的總統,將會讓臺灣變成嚴重的貪墨之國,這種人還出來參與競選臺灣總統,實在是對全體臺灣人最大的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