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特權可以決定自己的父親是誰

蔣孝嚴到底是誰的非婚生子,一開始,民間盛傳蔣孝嚴是蔣經國與章亞若的非婚生子,這時候,章孝嚴是蔣孝嚴;後來在2020年6月,媒體人黃清龍在閱覽「蔣經國日記」後,揭露蔣經國在日記中否認「蔣孝嚴與章孝慈是親生兒子」,是好友兼部屬王繼春的兒子,並透過王昇接濟章孝嚴兄弟,這時候,章孝嚴是王孝嚴;兩年後,黃清龍在所著「門裡還是門外?從蔣經國日記再探孝嚴身世」一書最新揭露,章亞若曾為黃埔一期將領郭禮伯小妾,她曾告訴郭禮伯,雙胞胎是他的小孩,但因為同時跟郭禮伯和蔣經國交往,郭禮伯一句「孩子姓蔣比姓郭好」不敢相認,使章孝嚴可能又變成郭孝嚴,章孝嚴上面4個姓氏,最後可以決定自己改姓蔣,說穿了,就是特權作祟。

章孝嚴在擔任立委期間,曾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血型及DNA鑑識等資料,先向北市府民政局提申請,再向內政部陳情,由當時前內政部次長簡太郎銜命主持「章孝嚴認祖歸宗案」,他認為全案並無特權,然而,如果不是因為章孝嚴的立委身分,還會成為一個特殊個案,並由簡太郎由內政部次長降格為承辦員承辦這件案子嗎?

章孝嚴提出的血型與DNA證明,是與扶養他的舅媽沒有血統聯絡的證明,其餘證明文件,是來自總統官邸的字條、每月匯給章孝嚴學費、生活費等撫養費用文件,及王昇定期報告蔣經國照顧情形等。簡太郎說,蔣經國已過世十四年,無法取得DNA,若依司法途徑將曠日費時,透過與法務部、民政局、司法院會議,以司法院官員未反對有效證據文件,同意「有撫育的事實」,決定循民法認領的規定,同意章孝嚴認祖歸宗可以決定蔣經國為其生父。

民法的確有規定,如果有「生父扶養的事實」,可以當成生父已經認領非婚生子女,但簡單幾個字,卻包括兩個要件,要證明扶養的事實,更要證明是「生父」的事實,這兩個事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要件,其一不符合,就不能被認定法律上的為生父。章孝嚴提出蔣經國照顧他學費、生活費文件,頂多能證明有扶養事實,但他提出的DNA證明,不是與將經國有血統聯絡的DNA證明,所以,章孝嚴提出的證明根本不符法律上的要件。

然而,簡太郎明知類似案件,僅能透過法院判決決定認領是否成立,竟能以行政機關跨部會的決議取代法院判決,以「蔣經國已過世無法取得DNA」「若依司法途徑將曠日費時」「司法院官員未反對有效證據文件,同意有撫育的事實」,就讓章孝嚴認領成立,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因為,縱然無法取得蔣經國的DNA,以當時技術,仍可以蔣經國直系親屬的DNA與章孝嚴的DNA相互比對,驗證有無血緣關係;更扯的是,如果因為「曠日費時」及司法院官員未反對撫育有效的證據,可以取代法律要件,那還要法院審理做什麼?而且,多久算曠日費時?一年、五年還是十年?「曠日費時」有法律依據嗎?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當時躺在法院裡審理認領成立與否的案件,如果超過幾年未判決確定而「曠日廢時」,是否都一概可以認為認領成立?行政機關人員與司法機關人員做一起開會,只要司法機關的人員不反對扶養的證據,就可取代法官審判嗎?認定事實解釋法律,是握有司法權的法官在審理司法案件的權責,不是一般司法人員在行政會議可以決定,更不是屬於行政權的簡太郎可以跨越權力分立的界線,取代法官解釋法律,甚而曲解法律?

回頭看看申請人章孝嚴當時立法委員的身分,透過簡太郎的刻意配合,一個乩童、一個桌頭,竟然可以超越法律決定自己的父親是誰,這種比神還神的邏輯,簡太郎還說這不是特權,試問,尋常百姓,都可以讓內政部次長成立專案承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