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無罪」並非證明「無罪」

有名嘴被舉發性騷擾而赴台北地檢署「主動告發」自己曾對某台北市議員性騷,引發外界熱議。律師出身的北市議員苗博雅透過臉書直言,該名嘴宣布『告發自己』、『負起所有責任』,不但是假戲,而且是一齣精心算計,為自己復出鋪排,二度傷害受害者的爛戲!『告發』和『自首』的意義和效果完全不同,如果該名嘴真的如他所說願『負起所有責任』,他應該『自首』。

苗博雅表示,自首是把犯行全盤托出,人事時地物仔細交代,表達願受追訴裁判之意。在犯罪人自白坦承不諱的情況下,讓檢察官早日偵結起訴,讓被害者得到遲來的正義。可是性騷案的當事人嘴巴上說『負起一切責任』,實際上卻利用告發的技巧,讓被害人負起全部的舉證責任。刑事起訴的門檻相當高,如果被害人舉證程度無法成功跨過起訴的門檻,那該名嘴就可以獲得檢察官送的「不起訴」大禮。這種『告發不自首』,實質上的作用,是把被害人拖上法庭對打,讓她在被動的狀態下,又被該名嘴的法律戰二次傷害。

這是很奇妙的問題,法律是用來保護社會或個人不受到侵犯,而由司法人員來執行這一項工作,一方面要制裁違法者,另一方面卻要保護清白者,為了避免誤判,因而講究合法的證據,若沒有合法的證據,就算以常理判斷其必定違法,也不能定其罪,更依循「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判罪定讞者都認定其無罪,一個人要被定罪還是相當不容易。

一般人面對「不起訴」或被判「無罪」,都會大聲疾呼,「司法還我清白」,事實上司法不能證明一個人絕對清白,不起訴或被判無罪,只表示司法單位沒有找到其犯罪的證據而已,不是証明當事人沒有犯罪,只是多數人並不清楚司法單位執行的內涵,認定不起訴或判無罪就是沒有犯罪。

前述性騷案要面對輿論的審判,而輿論審判講究直覺,不可能依循證據來審判,可以預估的,其敗訴的或然率很高,他很清楚在輿論界的征戰他居下風,因而移轉戰場,想在司法程序取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判決,再將它移轉到輿論界以救其聲望。以往政治人物係被動的取得「不起訴」或「無罪」來漂白自己,該名嘴卻主動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來征戰另一個戰場。

牽涉性騷案的名嘴很清楚在輿論界的爭戰必敗無疑,因而主動轉戰司法,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當工具回頭征戰輿論界,手段是高明,但他並非首創。新北市的「恩恩案」沒有到達違法的程度,但明顯的失職,只要動用行政調查,處分失職人員就可以光明正大的結案,然而侯友宜一則要維護團隊的形象,一則要凝聚團隊的向心力,將「恩恩案」移送司法調查,警察出身的侯友宜很清楚「恩恩案」未達違法程度,到時候可以用「不起訴」或「無罪」來漂白市府團隊的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