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監限制有理?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捲入扁家洗錢案,被最高法院判1年定讞,將行入監,且依法須解除其議員職務。阿扁總統律師出身,在美麗島大審擔任信介仙的辯護律師後,就從法界跨足到政界,從此一頭栽進政治圈,從臺北市議員、立法委員,臺北市長到兩屆總統,一路扶搖直上,攀登到政治顛峰,影響所及,自然也激起他的兒子陳致中對政治的熱情,進而投身政治領域。陳致中這次跌到,不管是阿扁或陳致中本人,仍期待日後東山再起,不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去(2022)年12月通過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國安三法,以及「槍、毒」等重刑重罪及賄選、洗錢等相關罪名,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對輕判、准予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洗錢罪被告,終身不得參選;對以洗錢罪被判刑的致中,將終身無法參選,致令阿扁總統的律師魂上身,上凱道行使第一次憲法請願權,接連到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遞交請願書。然而,以阿扁總統目前仍屬保外就醫受刑人身分,此舉不免又讓藍營忿忿不平,認為阿扁總統有違反保外就醫規定之虞,也使中監介入調查。

臺灣雖然有請願法,但甚少有人會使用該法行使請願權,曾貴為總統與第一名律師的阿扁,常為人所不敢為,這次展現他第一名律師的筆鋒,依請願法寫出鏗鏘有力的請願書,行使了少見的憲法請願權,啟動了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底線,然而,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權,也在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從2015年獲准保外就醫迄今,台中監獄要求阿扁遵守「不上台、不演講、不談政治、不受訪」等「4不原則」,究竟有無侵犯阿扁的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

受刑人有無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從這次阿扁行使請願權的實踐來看,可見監獄受刑人也可,也應享有基本人權,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居住與遷徙自由遭受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因紀念南非總統曼德拉,被暱稱為《曼德拉規則》,其中第一條規則即揭櫫:尊重囚犯生而為人所固有之尊嚴與價值:對待所有囚犯,均應尊重其作為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大法官釋字第755號,保障了受刑人基於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釋字第756號,更進一步保障了受刑人基於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及第11條表現自由,凡此種種,均足以表示受刑人除人身自由的限制外,仍有基本人權的保障,台中監獄為法務部所轄,法務部對法律的熟稔自不在話下,尤其對於基本人權的堅持與保障,理應較其他行政機關更為敏感與周延,是則,台中監獄對阿扁總統四不原則的限制,尤其在釋字第756號明文揭示第11條的表現自由為受刑人的基本人權後,是否有違憲之虞,實值得進一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