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修是說夢話嗎?

中選會舉辦重啟核四公投意見發表會時,公投領銜人黃士修對反方代表台電核能處長許永輝恐嚇說:「許處長,你的身家安頓好了嗎?聽說你太太一直希望你早點退休,所以請看著我的眼睛,我是要保護你呢?還是要成全你呢?」云云,看著黃士修對許永輝恐嚇的影片,一字一句令人咋舌,曾幾何時,我們的言論自由大到可以公然在電視上,以非法方式對另一名代表語出恐嚇;還宣稱「民進黨追殺黃士修」「一個人對抗國家機器,習慣了。」,事實上,當然沒有他所謂的國家機器或民進黨的追殺,如果真有的話,那我要告訴黃士修,「以你的格調,你還不配!」

身為一名法律的從業人員,實在不瞭解他的法律邏輯。黃士修表示,自己手上已經準備好一份刑事告發狀的草稿,警告許永輝,他的律師團會隨時蒐證,如果許永輝宣稱核四廠有什麼問題,辯論會一結束,他就要到台北地檢署去告發,包括瀆職、賄賂罪以及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罪等,且瀆職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許處長要入監坐牢,當然必須安頓家人孩子。」並表示「據聞民進黨將動用律師團提告黃士修觸犯恐嚇罪,我深感訝異這是什麼法盲邏輯?告發瀆職等犯罪事實,是公民應盡的責任。」云云,既然是重啟核四公投意見發表會,就是一方主張重啟,一方主張封存,主張封存的一方,自然會論證核四廠繼續存在會有什麼問題,來支持己方的論點,如果許處長發表核四有什麼問題的意見,真的就構成犯罪要被刑事告發,那這場發表會根本不應存在,因為主辦機關的中選會,怎麼可能舉辦涉犯刑事犯罪的發表會呢?如同中選會舉辦辯論「隨意殺人的好處」之意見發表會一樣荒謬。如果黃士修上述的說法能成立,那正反雙方都可以主張對方的論點涉及犯罪要刑事告發,根本就無須在政見會上一拼高下,直接去地檢署關起門來辯論,由檢察官決定誰涉及犯罪即可,還須要公開舉辦意見發表會嗎?

許處長係針對無須重啟核四而為論述,如果他真有瀆職、賄賂以或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等罪,也是他依各個行為論斷,跟他在發表會中的論述有何關連?而且嚴格來講,刑法並沒有一個罪叫做「瀆職罪」,「瀆職罪」是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的「章名」,底下臚列瀆職罪章裡面的各罪,其中只有第120條的委棄守地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主要的處罰對象以負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為限,例如軍人等,這條跟許處長根本八竿子打不著的罪,何須入監坐牢?又何須因坐牢要安頓家人孩子?遑論,他告發他人犯罪事實,是公民應盡責任,那新北市議員張志豪告發他涉犯恐嚇罪,不也是公民應盡的責任嗎?如果他訝異這是什麼法盲邏輯,那不是他法盲,就是他不懂邏輯。

黃士修更宣稱「民進黨大動作說依法告發的黃士修是流氓,難道全國律師都是為流氓服務的黑幫組織嗎?」云云,如果他說的是真的,充其量只是幾位律師幫他蒐證,他究竟用什麼樣的角度思考,認定全國律師都在為他服務?律師幫被告辯護是天職,如果黃士修真的是流氓,請先檢討自己何以被稱為流氓,不要污名化幫你辯護的律師,律師不是黑道,全國律師更不是黑幫組織。

觀乎黃士修這幾日的發言,猶如夢囈一般,還真有人會相信這種格調的領銜公投人提出的公投,還有正當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