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還有臉在特權上說嘴?

寧願相信世上有鬼,也不要相信柯文哲那一張嘴,柯文哲針對好心肝特權已經說的不清不楚,還有臉繼續批評指揮中心,將第七類「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人員」列入優先接種,說成是「國家在製造特權疫苗」。他認為應從年齡高而低往下施打,但是,當他要用疫苗「暴力性處理」北農、環南市場確診熱區時,為何又忘了年齡高低的施打順序?所以重點應該在輕重緩急,而不在年齡高低,與特權無關。要真說特權,跟柯文哲有關的特權倒是罄竹難書,去年民眾黨寄生國會一事,仍令人記憶猶新。

週刊報導,民眾黨中央黨部位於北捷忠孝敦化站附近的商辦大樓,但黨部除了祕書長為首的祕書處行政人員外,多數中央黨部主管及工作人員近20人卻進駐立院黨團辦公室,寄生在立法院從事黨務工作,將與立院事務毫無關連的民眾黨事務,便宜行事的直接利用黨團資源。這些中央黨部成員非立院職員,無法申請助理證自由進出立院,竟然使用特權,把寄生黨團的成員列冊,交給駐衛警直接貼在桌上供辨識,就這樣沒有立院證件,靠特權天天進出上班,甚至還有專屬辦公桌,假日或深夜可經常加班處理黨務,衍生的庶務費均由國會支付。甚且,為了把這些人塞進黨團辦公室,數度重新裝潢辦公空間,黨團曾以「辦公室位置調整」為名,向立院申請發包一筆19萬元裝修經費,成立一年以來,相關裝修汰換就花了立院經費超過百萬元;相較之下,使用面積與民眾黨團一樣的時力黨團,進駐迄今仍未提出任何裝修申請,以使用時間跟坪數推估去年夏季、冬季的用電量,民眾黨也達時代力黨團近3倍,耗用電費都由立院支付,民眾黨去年政黨票補助款比時力多2454萬餘元,卻在空間及能源的使用上占國家更多的便宜,這就是大言不慚的柯文哲領導民眾黨。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命令、條例、規則等等,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大法庭說,這裡的「利益」,就是「一切足使其他人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就此而論,民眾黨五位立委利用成立黨團的機會,使民眾黨寄生國會圖謀國家利益,不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可能,就算無人告發,檢方仍應依法主動偵辦,柯文哲還敢說小英身邊都是貪污的人?還有臉在特權上說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