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案的司法省思

近日,「挖眼」的犯罪方式似乎像瘟疫般散播開來,從南部傳染到北部。先是屏東縣高樹鄉一名超商女店員,好意提醒楊姓男顧客戴好口罩,竟遭突襲狂毆臉部、徒手挖眼睛,導致女店員鼻梁粉碎性骨裂、雙眼嚴重受傷,幸經高雄長庚醫療團隊治療後順利出院,楊男則強制送醫

無獨有偶,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一棟大樓,一名陳姓女子不滿王姓女鄰居提醒她戴口罩,竟然拿出美工刀朝對方砍殺頭頸、四肢瘋狂追砍,嘴裡喊著「妳會後悔」、「要妳去死」,還徒手對她挖眼,造成陳女四肢、脖子、眼睛都受傷,警方迅將陳女以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地檢署,北市社會局、消防局等單位於10月18日近午,強制將陳女送醫。

一樣是地檢署,在兩縣市卻有不同的作為,屏東地檢署表示,已指示警方密切掌握楊男後續治療情形,若經醫院評估可出院時,將考量是否有事實足認有羈押事由及必要,屆時將依法向法院聲押。臺北地檢署卻依傷害罪諭令1萬元交保,但陳女表示沒錢,保金降為2000元後,陳女辦保離開。王女因與陳女住同一棟大樓,知道陳女放出來後更覺驚恐,深怕又會看到陳女,直言:「我都在想是不是要戴安全帽出門!」

傷害在刑法上分為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兩種,重傷罪就是對人體的五官、四肢及生殖機能造成毀敗或嚴重減損,或其他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如果被害人不是重傷,就論以普通傷害,刑度也強弱不同,重傷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沒有發生傷害的結果,也要處罰,是構成羈押要件之一的重罪,普通傷害為5年以下,如果沒有發生傷害的結果,就不處罰,屬於一般的輕罪。

臺北屏東兩案講起來,臺北的案情似乎比較嚴重,因為陳女傷人都是頭、頸等要害,且對王女挖眼,雖然沒有發生眼睛重傷的結果,卻已經實施重傷行為,應構成殺人及重傷未遂;屏東的情形,對超商女店員僅構成重傷未遂及普通傷害,並沒有殺人未遂的問題,然而,北檢不僅以較輕的傷害罪論斷,更自動將保金降低到陳女可以負擔的程度,讓陳女離開,比較屏北兩地檢署的作法,較輕犯行的考慮羈押,較重犯行的配合加害人的經濟程度降保請回,輕重失衡的程度,不要說一般人,連以法律為業的我都難以接受。試想,如果陳女是檢察官本人或他最親近的家人,檢察官會降低保金輕縱被告嗎?無怪乎北檢對陳女做出這樣的處分後,引發大批激動的鄉民打電話灌爆北檢法警室,甚至有人直接辱罵三字經等等。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有時候,司法的檢察官或法官,卻成為製造恐懼的幫兇,會成為幫兇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同理心,沒有站在一般人民的角度思考問題,所以,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仍是司法官執法的心,跟衡量犯罪輕重的那把尺。寫到這裡,耳邊想起蔡總統於就職演說談及司法改革議題時,台下響起如雷的掌聲,掌聲已然停歇,司法改革何時可以滿足人民的期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