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的電子腳鐐

民眾黨主席檳榔渣政治獻金假帳爭議如同雪球般越滾越大,繼上週檢調兵分七路搜索、調閱相關資料後,傳喚六人到案說明,訊後依偽造文書罪嫌,原命會計師端木正二百萬元交保,但因端木正無法籌措如此高額保金,檢察官將保金降為100萬元才順利交保,限制出海、出境,並進行手機電子監控,就是使用檢方提供的手機每天定時自拍回傳地檢署報到,法律上的名稱為「科技設備監控」,然而,許多政論名嘴卻把手機電子監控解讀為電子腳鐐,可能是電視看太多了。正確來講,「科技設備監控」的方式有很多種,電子腳鐐僅是「科技設備監控」其中的一種,可以代替羈押,但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卻沒有羈押那麼強,無論是「科技設備監控」的那一種方式,都是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所以,一定要透過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才能對犯嫌或犯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1項第4款規定,性侵害犯罪防防治法第20條規定等等。

其實,臺灣目前確有所謂電子腳鐐使用在犯嫌或犯人身上,如同在電影上看到的,是一種具有定時自動以無線電或衛星定位等方式回傳功能的手環或腳環,但不是真的像傳統腳鐐的形狀,大多做成手錶形狀,比較不引人注目,這也是臺灣注重人權的態樣之一,畢竟,配帶電子腳鐐的目的,是要防止犯嫌或犯人落跑,不是要羞辱犯人或犯嫌,更不是要將犯嫌或犯人污名化,尤其是還沒有判刑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倘若該罪嫌疑人未被羈押,卻配戴外觀如同傳統腳鐐的監控設備,嗣後被判決無罪時,已經被污名化了,對憲法位階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保障,實在是一種極大的諷刺。所以,電子腳鐐的用意不是在限制犯人手腳活動,主要是要監控犯人行蹤,確保犯人沒有離開被指定的範圍,或者沒有進入被禁止的區域。目前在法制上,配戴電子腳鐐最多數的對象,主要還是性侵假釋犯,據統計,2006年起對性侵假釋犯實施電子監控,演進至今改採電子腳鐐監控行蹤,截至2020年14年來共有1,322人被監控。而配戴電子腳鐐性侵犯的再犯率為0.98%,等於是配戴電子腳鐐者有99.02%未再犯,相較於未配戴電子腳鐐的再犯率為1.74%,顯示電子腳鐐確實有效降低性侵再犯率的成效。

曾經的大柯粉端木正跟檳榔渣翻臉成仇又互鬥,必定讓許多柯黑暗爽在心裡,柯黑們一定會納悶,交不起200萬交保金,就應該把他關起來,怎麼反而降了整整一倍的保金,讓端木正可在外面以自由之身樂逍遙?其實,檢察官也有他的無奈,端木正之所以未被聲押,就是因為目前所存證據,沒有達到羈押的門檻,而「交不出保金」,並不是羈押的要件,換句話說,法律沒有規定交不出保金就要羈押,是故,檢察官就算對端木正聲請羈押,仍有極大的可能會被法院駁回,只好退而求其次降低端木正能提出的保金,並輔以科技監控設備防止端木正逃亡,只是,法務部未來已經朝著擴及電子腳鐐的配戴,避免嫌犯逃亡,就此而論,檢察官這次以手機對端木正進行電子監控,應該還是要以電子腳鐐的科技監控,更能達成替代羈押防免端木正逃亡的目的吧。